指示交付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有指示交付的公示作用较弱、本质上并不违反物权公示原则的等。指示交付构成要件是有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等。
一、
指示交付在实践中要注意什么
指示交付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有在指示交付的情况下,标的物仍由第三人直接占有,返还请求权转让本身无法展示物权的变动情况,物权的外在表征与真实状态不相符合。因此,指示交付的公示作用较弱。但指示交付方式本质上并不违反物权公示原则,加之有善意取得制度相配套,通常不会对交易安全造成妨害。依据本条规定,在指示交付情形下,第三人须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依法占有作为交易标的物的动产。据此找法网提醒您,让与人所让与的返还请求权主要是指其基于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债权上的请求权。
二、
指示交付构成要件有哪些
指示交付构成要件有:
1.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
2.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
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三、
不动产是否可以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适用于不动产。《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确立了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风险负担,是指非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标的物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损失承担。注意: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不仅适用于动产,而且也适用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