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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请问指的是什么工会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所指的工会是企事业单位成立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群众组织。按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3、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4、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二、公司没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能办理减员吗
1、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2、(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3、(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4、(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5、(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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