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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隐形合伙人
1、隐名合伙人,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济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
2、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利用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的一方称为出名营业人。
3、上市前,证监会会询问合伙人是否为为代持人(也就是是否隐名),所以上市来说,合伙人企业法理上是可以放心做IPO股东的。
二、一般合伙与隐名合伙有哪些区别
隐名合伙是指隐名合伙人与显名合伙人约定由隐名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事业出资,由显名合伙人经营,隐名合伙人分享该项营业的收益并分担其所产生的损失的合同。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存在以下几点区别:
1.登记与否和有无商号不同。隐名合伙不必进行商业登记,但有限合伙必须进行商业登记,使交易相对人明了其组织性,判断其资产及信用状况。
2.团体性和稳定性不同。隐名合伙建立在隐名合伙人对显名合伙人的高度信任之上,显名合伙人的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均构成隐名合伙契约的终止;有限合伙经登记并设立商号后,成员的变动对于团体的影响较小。
3.出资方式不同。由于隐名合伙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或名称,因此,一般不能选择实物、土地使用权等以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为要件的出资方式,实践中隐名合伙人多以现金方式出资。有限合伙人出资则不受上述限制。
4.订立的合伙合同对外效力不同。隐名合伙人与显名合伙人之间的合同为内部合同,具有相对性,不具有对外效力;有限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伙合同不仅在合伙人之间产生内部效力,同时也作为合伙组织的组织规则和行为规则,经工商登记后产生外部效力。
5.合伙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不同。隐名合伙人与显名合伙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受合同法调整;有限合伙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受《合伙企业法》的调整,在企业组织和行为方面受更多的强制性和管理性规定限制。相较于有限合伙而言,隐名合伙更灵活,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只要能达成合意,隐名合伙就能宣告成立,而不像有限合伙一样需要履行一定的规则和程序才能成立;合伙人可自由约定隐名合伙的利润分配、亏损承担方式,也可以按照他们的意志组织隐名合伙的领导和管理,这种对于契约自由原则的运用恰恰是隐名合伙强大的生命力之所在。隐名合伙人不能作为第三人请求撤销显名合伙人与债权人之间处分合伙财产的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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