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予逮捕之后还有可能被再次采取拘留逮捕,检察院不予逮捕决定作出后,如果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可以决定逮捕。
一、
检察院不予逮捕之后还会进去么
检察院不予逮捕之后还有可能会依法批捕。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检察院如果没有批捕的,并不意味着犯罪事实不能认定,只是暂时性的代表犯罪证据不足所以不予批捕。但检察院可以向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继续对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如果第二次符合批捕条件的,则检察机关可以批捕。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二、
不批准逮捕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不批准逮捕的情形主要有: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其他法定情形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三、
逮捕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逮捕执行程序是: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3.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根据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