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年报逾期四年,提供完善的逾期问题处理解决方案和催收流程,解释网贷平台逾期、信用卡逾期等情况下的问题处理方式和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
逾期问题分析结论:
个体工商户也必须年报,不年报必被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将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接收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和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逾期问题分析结论:
个体工商户也必须年报,不年报必被查。
个体户营业执照年检网上申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网上年检流程:
1、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入后选择企业所属地区并进行公示信息填报;
2、登陆年报系统,在新的界面点击“年度报告填写”,即可进行年报的填录;
3、选择您需要填报的年度后点击确定,点击年度报告在线填录进入年报录入,根据提示进行填写;
4、填写完相应的信息,点击保存并下一步后,进入预览并公示页面,这样营业执照年审就完成了。
个体工商户年报流程1、注册。
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通过对经营户名称、注册号、经营者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核对,完成网上用户注册。
具体流程是:
(1)进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页面后,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模块,进入“用户登录”页面。
(2)点击“联络员信息申报”,输入完整的注册号、经营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联络员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之后,点击“获取手机验证码”,然后系统会发送一条手机验证码到联络员的手机上,填录准确的验证码即可完成年报系统的注册。
如果显示录入的经营者身份证号不正确,经营户应派人持经营者身份证到所在的登记机关进行核对修改,修改正确后再进行注册。
2、关于“找回密码”。
经营者如果遗失密码,可在“用户登录”页面右侧点击“忘记密码”,进入“找回密码”页面,输入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时填写的手机号和验证码,点击“确认”,系统便会将密码发送到手机上。
3、登录。
经营户进入“用户登录”页面后,输入完整的营业执照注册号、密码和验证码登录到年报填报界面。
4、填写。
登录成功后,系统会默认显示年度报告表单,由经营户按照提示在线填写。
填写期间随时可以存档,下次登录后可继续填写。
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包括报告年度、个体工商户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经营者姓名、联系、资金数额、从业人数(包括高校毕业生人数、退役士兵人数、残疾人人数、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该信息不予公示);
(2)行政许可情况。
包括许可文件名称、有效期至的时间;
(3)网站或者网店信息。
包括网站或者网店的类型、名称、网址等;
(4)资产状况信息。
包括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纳税总额(该项信息可以选择公示或不公示);
(5)建信息。
包括员(包括预备员)人数、组织建制、经营者是否为员、经营者是否为组织书记(该信息不予公示)。
上述信息中联系、网站或者网店信息为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
其他信息为所报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5、报送。
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后,系统会生成年度报告情况预览页面,个体工商户确认填报内容无误后,点击“预览打印”按钮,将会生成“年度报告表”,可打印留存。
6、公示。
年度报告提交后,点击“提交并公示”按钮,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的信息将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7、存档。
个体工商户每年提交的年度报告将自动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存档。
8、更正。
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自行更正,更正前后的内容将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一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更正,必须在每年6月30日也就是年报公示截止前进行更正。
因填报公示信息错误、遗漏和修改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个体工商户承担。
人走了学籍不给转怎么办如果你户口不在外地,转学是没有正当理由的。
学校和教育局有权拒绝办理。
唯一办法是在外地读书,回本县参加高考,教育局和学校拒绝不违法。
如果按社会青年报考没有什么影响。
但必须在户籍所地报考。
由于你的孩子有学籍,按无学籍报考能否报上名可以在当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将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接收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和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023-10-27 13:5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