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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的总体特征
1.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所有权。
2.知识产权是一种以独占实施权为核心的专有性权利。
知识产权的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二、知识产权法的三大特征及其案例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实际是从它的本质属性即无形财产权派生出来的。虽然国内学者的阐述有所不同,但大体可以概括为“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为知识产权的三大特点。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即是指知识产权具有垄断性、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特点,没有法律规定或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就是侵权。这种专有权和财产所有权一样,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但他和财产所有权的专有性又有所不同。
第一,对同一项知识产品只能有一个知识产权。例如,如果一项技术已经获得了专利权,那么他人即使完全独立创造开发出相同技术,也不能再获得专利了;同样,一个图形或文字获得商标注册后,相同的图形或文字就不能再获得注册了。有形物的所有权则不同,即便完全相同的两本书也可以由两个不同的人所有。
第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相对的或者说有某些限制。大部分国家都在知识产权立法里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制度,目的就是限制知识产权所有人行使权利,以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文学艺术的繁荣。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授予或确认其权利的国家或地区发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有别于有形财产权。一般而言,对所有权的保护是没有地域限制的。
例如,一个中国人到A国去旅行,其随身携带的一本在中国享有著作权的书到了A国后,这本书的物权仍然属于该中国人所有,不会应跨越国界而消失。但假如A国不承认外国的著作权,那么这本书到A国后就进入了公共领域,人人都可以将该书翻译出版而无需取得该书著作权人的同意,即该书的著作权在A国没有法律效力。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该权利就依法丧失,相关的知识产品就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当然有的知识产权在事实上可以永续使用,如注册商标专用权,只要商标权人一直续展注册就可一直享有该商标专用权。但是,如果法定期限届满而权利人不续展注册的话就会丧失该商标专用权。
知识产权在时间上的限制,是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立法以及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普遍采取的原则,其目的是为了促进科学文化艺术的发展,一方面要保护智力成果权利人的权利以调动人们创造智力成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社会公众的利益,为社会公众合理利用人类智力成果提供保障。因此,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期的规定就是为了协调知识产权所有人和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
三、知识产权总体特征
1、知识产权的特征包括:无形财产权、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双重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2、其中,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即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此外,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四、地域性特征
1、地域性是指任何一项知识产权,只有依一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产生并在该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
2、这也是区别于有形财产的另一个重要法律特征。根据该特征,依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而在其它国家则不受该国家的法律保护,除非两国之间有双边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或共同参加了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五、与物权相比,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人身权一样同属于民事权利,它具有一般民事权利的属性.凡民事权利都是国家授予的,具有排它性,且都具有地域性.由于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所以,对知识产权的特性就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这是它的特征。物权不具有这样的地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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