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法院受理案件流程时间的问题,以及和法院受理了就是立案了吗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一、如果再次上诉,上到中院,人民法院多长时间才往中院递交案件
上诉案件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送达十五日内移送中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二、已经立案成功了,一般法院多久通知开庭
1、开庭的具体时间由法官安排,安排好了法院会通知你取传票。
2、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法院受理了申请执行,应该在多少天内处理完毕
1、一、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2、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二、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3、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三、案件涉及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可以延长一个半月。
4、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四、下列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限:
5、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一)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6、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二)中止执行至执行的期间;
7、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8、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四)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9、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五)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期间;
10、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六)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11、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七)案情重大、疑难,需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自提交审判委员会之日起至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止的期间;
四、我在法院有个欠债案件,执行庭一直打电话让我过去履行下手续,到底是什么手续
执行庭拘留被执行人的法律规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罚款、拘留】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124、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1)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 (3)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十二、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的适用97.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98.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99.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予以协助。100.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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