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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罪由谁家立案)

admin1周前878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和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罪由谁家立案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以及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罪由谁家立案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交通事故单方出面可以立案吗

1、机动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2、(1)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的,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在报警的同时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将派员到现场处理或告知当事人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3、(2)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公共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坏的,驾驶人标划现场后,应当迅速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的处理。

4、当事人必须共同请求调解,交通警察当场对财产损失的确定、当事人过错及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等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当场送达当事人。

5、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拒绝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签名的以及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当场送达当事人。

6、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7、《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0、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发生重大事故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人,涉及的责任类型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党纪处分等。

生产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常见的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通常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依据《刑法》第134条第1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刑法》第134条第2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刑法》第135条第1款,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刑法》第136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刑法》第139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

2014年12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一是对事故责任单位最高罚款金额可达一千万元至二千万元,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二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最高可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此外根据不同情形分别给予撤职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三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也要追究责任

《刑法》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渎职罪并非独立的罪名,而是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环境监管失职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等。对有安全生产监管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可依照《安全生产法》第87条处罚。有些渎职人员还存在索取、收受贿赂情形,最终数罪并罚。

国家机关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1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另外,安全生产事故还会涉及到民事责任。依据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对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采用完全赔偿的原则,间接财产损失采用合理赔偿原则。人身损害赔偿方面,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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