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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一审审限多长时间内(民事二审审限多长时间)

admin6天前488

在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打交道难免就会产生相关的纠纷,而有些纠纷的处理就可能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进行了有了诉讼程序就会有一审。那么民事一审审限多长时间?行政诉讼一审审限有多长?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和决裁定不服怎么办?针对这几个问题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

民事一审审限多长时间

  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

一审简易程序民事判决书范本

  原告××市××××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地址在本市铁花里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1950年3月4日生,汉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胜棋路20号。

  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张×房屋迁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和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发公司诉称,1991年对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号拆迁时,因被告无房过渡,遂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安排给被告过渡,现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诉请被告立即腾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费1?5万元。

  被告张×辩称,现虽住进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产权证书和拆迁遗留问题未解决,故未腾让过渡房,原告将上述问题解决并赔偿损失3万元后,立即腾让过渡房。

  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告下属×××指挥部对被原住本市西街20号住房进行了拆迁并于1992年5月4日与被告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嗣后,因被告无房过渡,该指挥部于1992年5月10日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提供给被告过渡。1994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因安置房的产权问题及被告的尚留有少量未拆迁住房的补偿未能解决等被告未能腾让过渡房。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请被告立即迁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1?5万元。被告应诉后,要求原告先解决安置房的产权证及拆迁遗留问题并赔偿损失3万元。原、被告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腾让过渡房引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腾让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交原告开发公司。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

  审判员:李××

  审判员:管××

  199×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

三、

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范本

  原告:王某,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告:杜某,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山东省郯城县,现在xxx工作。

  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离婚;(二)婚生次女“杜怡雪”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8年8月份按每月2000元支付抚养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4年12月6日生长女“杜艺灵”,××××年××月××日生次女“杜怡雪”。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不合,被告常年累月不在家,自2007年起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7年2月份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原、被告现无感情而言,无和好可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杜某未答辩。

  原告王某为了证明诉讼请求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本院(2017)鲁1322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的郯房权证城区字第××号、00××69号房产证。被告杜某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质证的诉讼权利。经审查,本院确认原告提交证据的相关证明力。经当庭询问,原、被告离婚后,次女杨怡雪愿随原告生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某和被告杜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4年12月6日生长女“杜艺灵”,××××年××月××日生次女“杜怡雪”。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杜某常年在内蒙古打工。原告王某曾于2017年2月20日起诉离婚,被告杜某未到庭,本院于同年3月份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王某于2018年7月25日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杜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次女“杜怡雪”一直随原告生活,愿意父母离婚后由母亲抚养。原、被告婚后购买房产一套,产权登记在二人名下,产权证号为:郯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杜某)、00××69号(王某),原告要求该房产留给次女,不给被告,原告陈述不清楚被告是否还有其他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和被告杜某结婚至今二十多年,并生育两个女孩,婚后多年夫妻感情尚可,自次女出生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杜某常年在外,影响夫妻感情交流,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一年多,原、被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王某再次起诉离婚,被告杜某仍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认定原、被告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原告王某诉求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次女现随原告生活,并愿意由原告抚养,原告要求抚养次女,有利于保障子女权益,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因被告未到庭明确意见,原告也无证据证实被告的经济状况,应结合当地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予以确定,本院酌定为每月1000元;原告要求原、被告的房产留给次女,被告未到庭明确处理意见,该房产不能协议处理,根据本案不宜直接分割房产的具体情况,本案不予处理该房产,可由当事人离婚后另行主张权利;被告杜某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离婚;

  (二)婚生次女“杜怡雪”(2006年11月26日出生)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杜某按每月1000元给付抚养费,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女孩十八周岁止,先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19年11月26日前16个月的抚养费16000元,后每满12个月支付一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xxxx人民法院

  xxxx年xx月xx日

  看到这里,找法网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因此在发生了相关的民事纠纷之后,就可以前往法院进行相关的诉讼解决,自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进行处理,好了以上就是民事一审审限多长时间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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