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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什么多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什么规定)

admin3个月前468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法院起诉的时间区间,一般是三年。但若是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诉讼时效可能会中断。那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什么呢?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什么

  (一)提起诉讼。起诉的性质为权利人主张权利之保护。基于这一性质,应对提起诉讼作扩张解释,使其不仅包括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的行为,而且包括权利人具有同样性质的其他行为,如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向清算人申报破产债权等。但权利人起诉后又自行撤诉,或因起诉不合法定程式被法院驳回的,不构成提起诉讼,因而不能使诉讼时效中断。

  (二)权利人主张权利。指权利人于诉讼外主张其权利的意思表示,可向义务人、保证人、义务人之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调解委员会作出,其效力并无二致。

  权利人主张权利是其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合诉讼时效制度制裁怠于行使权利者之本旨,因而使诉讼时效中断。

  (三)义务人认诺。即义务人对权利人作出表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愿意履行义务。这种表示使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到确定,使诉讼时效失去适用理由,因而使时效中断。义务人对权利人的认诺表示,可以各种方式作出。以口头或书面对权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通知、请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偿部分债务等义务人的行为,在法律上皆构成认诺。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

对诉讼时效中断怎么证明

  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请求(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对方同意履行义务(承诺)。

  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

  书面材料,如通知,律师函,对方作出同意给付、分期给付的承诺,证人证言、电话录音、短信(后三方尽量有其他辅助证据)。

  如证据仍有不足,可结合诉讼中止情形,如

  (一)不可抗力

  (二)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等,保证未过诉讼时效。

三、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是什么

  (一)提起诉讼。

  (二)申请仲裁。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五)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七)申请强制执行。

  (八)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九)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十)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十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十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十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十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十五)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十六)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前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十七)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

  (十八)债权转让的,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由上可知,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以上是找法网编辑对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什么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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