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合法原则、自愿原则、效益原则。按照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其他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一、
行政诉讼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行政诉讼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1.合法原则。行政调解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受到法的理念与精神的支配,公平、公正地化解纠纷,有效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自愿原则。其内容包括:一是当事人申请调解自愿;二是当事人是否达成协议以及达成何种协议自愿;三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程序中不能介入任何强权的因素,必须完全尊重当事人的意识自治,为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提供最大限度的便利。
3.效益原则。设立行政调解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其解决纠纷具有高效益的优点。因此,在行政调解中,必须避免调而不解等“和稀泥”现象的产生。
二、
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
1.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
2.行政裁决案件。
3.行政合同案件。
4.行政指导案件。
5.行政不作为案件。
6.行政许可案件。
7.行政征收案件。
8.行政补偿案件。
9.被诉行政行为有瑕疵,但不宜判决变更或撤消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
行政诉讼中不适用调解的原因有哪些
行政诉讼中不适用调解的原因有:
1.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此合法性的判断有明确有事实标准和法律依据,不容争议双方当事人相互协商。找法网提醒您,因此,具体行政行为要不合法,要不违法,在合法与违法之间或存在其他可能性,也就不存在法院调解的空间和余地。
2.调解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必须对其权利享有实体上的处分权,而在行政案件当事人中,虽然原告可能享有一定的实体处分权,但被告行政机关因为行使的是国家管理权,这些职权同时也是其法定职责,不允许其随意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