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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方式规定认缴资金应符合哪些要求(股东出资认缴时间规定)

admin1周前993

股东出资方式规定认缴资金应符合的要求是以币出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也可以用实物出资等。股东出资不足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向公司足额缴纳,向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等。

一、

股东出资方式规定认缴资金应符合哪些要求

  股东认缴出资应遵循的规定是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股东出资不足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1.向公司足额缴纳;

  2.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公司设立后存在出资瑕疵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

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

  1.如果是公司起诉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诉讼主体是股东和公司;

  2.如果是其他股东起诉要求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主体是其他股东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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