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是我国诉讼审理程序中的重要环节,那么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顺序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具体解答这个问题,并带您了解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的学习和实际应用有所帮助。
一、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顺序
法庭调查顺序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证据,而且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法庭调查完结之后,是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二、
开庭审理的流程
(一)开庭时间。
(二)开庭后何时审判。
(三)开庭程序。
(四)审理期限。
(五)刑事案件庭审程序。
(六)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七)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八)仲裁审理期限。
(九)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十)延期开庭申请书。
三、
开庭到宣判得多长时间
(一)刑事诉讼
1、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的,一般要在受理案件2个月内作出宣判,但可以延期作出宣判,而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形要延长的,需要取得批准。
2、如果是自诉刑事案件,如果嫌疑人被羁押的,按公诉案件的规定审理,如果没有羁押的,要在受理案件6个月内作出宣判。
3、如果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要在受理案件20日内作出宣判。
(二)民事诉讼
1、如果用普通的程序审理民事诉讼的,法院要在受理案件6个月内作出判决,案情复杂要延长的,可以向院长申请延长审理期限。
2、如果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要在受理案件3个月内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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