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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无效(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

admin3个月前814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无效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一、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在原合同上续签有法律效益吗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在原合同上续签有法律效力。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如果在原合同上作适当修改或备注(主要是租赁期限),则相当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新的租赁合同,续签是有法律效力的。另外应该注意的是,如果在原合同上续签合同而对原合同有改动或备注的,应该由双方对改动或备注的内容进行确认,以免以后在履行时产生纠纷。

二、开发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有效吗

如果是开发商的产权车位,开发商应该与业主签订买卖合同,这样就可以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如果车位是没有产权的,那就属于公共部位,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是无权将车位使用权擅自转让的。所以,开发商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

三、车位转让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车位转让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我个人认为车位转让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这是因为车位转让协议书说到底其实就是车位的转让合同,那么一但签暑了转让合同,同样是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因此我个人认为车位转让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四、铺面租赁合同不正规有效吗

商铺租赁合同真实有效的条件是租赁合同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取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如果承租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迟付或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依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出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2、要求承租人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出租物,并可对承租人使用租赁物进行监督和检查,如果因承租人的原因致租赁物损失、毁灭,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合同终止时及时收回租赁物,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时,对出租物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检查验收,符合规定的条件,按时收回租赁。

4、解除合同。出租人在监督检查承租人使用出租物时发现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使用出租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可以依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5、要求恢复原状。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出租物原状。

五、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1、根据合同内容而定合同类型,就车位转让而言,一般不适用于租赁合同相关规定。 租赁合同和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区别主要如下:

2、买方是否有义务返还标的物。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租期届满后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这是区别于买卖合同等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合同的根本区别。使用权转让合同中买受人无义务返还标的物。

3、卖方是否有权将标的物出售给第三方。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权将租赁物出售,但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使用权转让合同中,转让人无权再将标的物转让。

4、合同期限是否超过20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年的约定无效。使用权转让合同中买方获得占有标的物期限等于卖方获得标的物时的占有期限。如车位使用权期限可能为40年、50年、70年。

好了,关于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无效和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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