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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特征有哪些(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足)

admin3个月前472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特征有哪些的一些知识点,和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足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极端人格

又称极端主义。采取极端手段达到目的的处事哲学。如一件事情要么做得最好,要么最差。 是一种挖掘人性极端的个人原则和思想主张。类似于“不做唯一,就做第一”。主张个性的高度发挥。认为单层面原则不可能长久的;人的心理是不断变化的;一切事物没有绝对且无所谓真实,人看不到事物的本质现象;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人只能去倾向于某一面而不能否定另一面的存在。 具有这种人格的人对待事物比较偏激,是典型的唯我论思想,所以不是科学的思想主张。

二、有限公司由原来的两个股东变更为一个股东需哪些

1、股东由两个变更为一个的规定是需要进行相关的变更的登记,而我们国家股东有两个变成一个,实际上就是公司的性质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为一个自然人是只能够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事项均需要更改。

2、(一)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虽然新公司法规定法人可以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但是如果该法人本身就是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那么该法人就不能再作为投资人投资设立其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新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即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如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立或合并等等)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5、(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反映出新公司法借鉴了外国公司法中常见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原理,即“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防止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一人股东滥用。这就要求股东必须做到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清晰,不能利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资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从事违法减损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7、(一)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较高规定的除外);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最低资本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8、(二)股东的出资期限。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缴足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一期出资后,余下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足(投资公司在成立之日5年内缴足,其他公司在两年内缴足);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论注册资本是等于还是高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均要一次缴足,不能分期出资。

9、(三)公司章程。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根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公司的章程由股东一人制定。

10、(四)关于公司组织机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组织机构方面是“三权分立”的,即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三者之间各有职权;而根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会的职权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行使。

11、在当代社会对于公司的股东来说,他们所享有的一些权利是比较多的,当然他们所要承担的一些具体的义务也是法律所规定的,而现在对于一个公司来说,它是可以由一个自然人来进行设立,也就是一人责任有限公司。

三、我是公司法人,但并不是实际控制人应如何注销这家公司

1、《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条第3款的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责任主体应为公司股东,但也有学者建议将该条规定的责任主体扩大适用于公司实际控制人。(1)《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十分明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责任主体限定为公司股东,如果将责任主体扩大适用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则并非是法律扩大适用的问题,而是另行造法的问题。

3、(2)《公司法》之所以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责任主体限定为公司股东,是因为,只有公司股东才受到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庇护,只有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才有必要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追究该公司股东的民事责任;而公司实际控制人并非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受益者,得不到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庇护,也就无须对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保护受其侵害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4、(3)公司实际控制人如果滥用控制权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债权人可以借助其他诉讼手段来实现其利益的保护,而无权主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2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6、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四、为什么被人说没人格

人格是有尊严,魅力的,受人尊重的。人格不是天生就有的,是一个人长期的素养使然。说你没人格,是贬义的,是带羞辱你,看不起你,对你相当不友善,不尊重的意思,当你听到这些令你心里很不舒服。因为他完全否定了你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说你庸俗,连做人的资格都没有。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特征有哪些和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足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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