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的特别程序有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特别程序的特点是不用交诉讼费用,程序处理有问题,不能再审。
一、
民诉法的特别程序有哪些
民诉法的特别程序有: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二、
特别程序有什么特点
特别程序有以下特点:
1.实行一审终审。即判决、裁定一经作出,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不可以上诉。
2.独任审判。即由一名审判员审理案件,但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管辖的法院是基层法院。
4.不用交诉讼费用。
5.如果特别程序的处理有问题,不能再审,但可以提异议。
三、
特别程序审理期限
特别程序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三十日。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