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电话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可诉吗(征地补偿不合理提起诉讼的范文)

admin3个月前102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可诉吗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可诉吗的知识,包括征地补偿不合理提起诉讼的范文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一、矿山,石场被政府征收,有补偿吗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有用途进行补偿。第二,征地(耕地)补偿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三种。第三,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补偿。

2、每个人的安置补偿费按照其土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最多不超过15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如果这些补偿不能保证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3、第四,其它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参照耕地标准具体规定;《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对于征地补偿标准出台了一些对农民比以前有利的规定。你们如果有异议建议去信访一下!会省钱省力,如果得不到解决,可以到法院起诉!

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

1、签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法院的判决告诉你!

2、原告王先生,男,198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3、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可心律师,北京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4、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潇水中路191号。

5、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该局政策法规科主任。

6、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7、2018年8月5日,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原永州市国土资源局零陵分局,下同)与原告王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协议书》。

8、原告王先生诉称,其拥有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七里店办事处杨塘村周家组一房屋的所有权,用途为住宅,属于集体用地上房屋。零陵区人民政府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对其房屋实施征收。2018年8月5日,在被告的逼迫下双方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告未向其提供合法的征地手续。2018年10月30日,在被告对其房屋实施强行断电行为,于2018年11月9日,在零陵区人民政府主导下,对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法定征收程序,逼迫原告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书》,该协议书应属无效。

9、原告王先生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10、一、房产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房产一套;

11、二、《房屋征收协议书》,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产一套,被告基于土地房屋征收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

12、三、《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拟证明被告实施房屋征收的范围及原告房屋情况;

13、四、《限期腾地通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征收土地房屋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房屋在被征收范围;

14、五、《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棚户区改造实施征收涉案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批,被告实施征收违法;

15、六、房屋强制拆除前、后及强制拆除现场政府参与人员照片,拟证明原告房屋是基于政府征收被强制拆除。

16、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是:2018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是否有效。对此应依照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审查。现评析如下:

1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须做到依法行政,秉承“法无授权即为禁止”的原则。本案中,原告王先生在七里店周家组修建了一栋砖混结构的房屋,该房屋并不在《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红线图范围内,王先生本人也非涉案房屋所在的七里店周家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安置对象。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未提供涉案房屋、土地获得征收批准的依据,其超出《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征收安置范围,所实施的征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明显违法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提出的“涉案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非基于行政征收行为,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18、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9、确认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

20、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先生、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各负担25元。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本文链接:http://jj.12364.com/jj/ddbe0b82d7d1b98d.html

在线咨询
手机:18580068282
电话咨询1
免费热线:18580068282
电话咨询2
免费热线:18580286655
关注微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