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特点是什么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包括哪些条款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特点是什么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包括哪些条款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一、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和买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5、接受价款。买卖合同中买方的权利和义务1、价款支付。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2、受领标的物。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
二、代购合同和销售合同的区别
1、答:代购合同是指合同的形式,受人委托代为收购及销售的一种商业模式!这种经营模式零活,范围广泛,需要有一定的经营场地,经营中从中获取手续费!接受代购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
2、销售合同是指,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
3、两者之间相同点,都必须签订协议,不同点是代购是授入委托代为销售。
三、FAS、FCA和FOB这三种贸易术语有何共同特点
这三种术语的共同特点是:卖方须按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地点,交付货物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装上买方指定的运输工具,即完成交货义务。买方自负费用订立运输合同,指定承运人,并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的一切责任、风险、费用。按F组术语签订的销售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四、买卖合同中产品质量怎么表示
1、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特性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
2、外贸合同中品质条款的内容:外贸合同中品质条款的内容,一般视不同商品和不同表示品质的方法而定。包括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品牌、标准以及交付货物的品质依据等。
五、国际贸易中封样是什么意思
1、封样是指买卖双方在签约时共同认可和接受的能够代表成交货物整体品质水平,并作为日后双方履约的品质依据的少量实物。
2、买卖双方共同确认了这些样品并经过双方签字盖章以后,各自留下一部分,并将它们封存起来,作为该项目买卖合同项下商品品质的履约和索赔、理赔的依据。
六、国际贸易惯例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保证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国际贸易业务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但由于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一般身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较大的不同。
概括起来,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等。
一、国际商事中的主要国际条约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海牙,1964年)(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维也纳,1980年)(3)《联合国国际货物实卖时效期限公约》(纽约,1974年)2、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24年)(2)《有关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1968年)(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1978年)(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5)《修改华沙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1955年)(6)《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1951年)(7)《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简称国际货约,1961年)(8)《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3、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1)《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日内瓦,1930年)(2)《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日内瓦,1930年)(3)《统一支票法公约》(日内瓦,1931年)(4)《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日内瓦,1933年)(5)《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1988年)4、关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马拉喀什,1994)5、关于贸易争端解决的公约(1)《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1958年)(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马拉喀什,1994年)6、关于国际投资的公约(1)《解决一国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的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简称汉城公约,1985年)7、关于知识产权的公约(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1967年)(2)《商标注册马德里公约》(马德里,1995年)(3)《伯尔尼公约》(伯尔尼,1971年)(4)《世界版权公约》(日内瓦,1971年)二、我国的国内法所涉及的有关国际贸易的主要法律有:(一)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关于适用于国际货款收付的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关于适用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等。
(五)关于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目前,在国际贸易领域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有: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3)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2、国际货款的收付方面(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
(2)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3、运输与保险方面(1)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3)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4、国际仲裁方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的关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规定。
一般地,在许多国家,国际条约有自动生效和非自动生效之分。
四、国际条约、国内法及国际惯例的适用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一经该国批准,自动产生效力。
对于非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即使该国批准,也不对其居民产生直接约束力,只有经该国立法机关制定了有关实施该条约的法律后,才对其居民具有约束力。
国际惯例具有民间的非官方性质,因此不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
国际惯例多与当事人约定有关,而不与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相关。
在当事人的约定与其采用的国际惯例矛盾时,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意图予以解决。
七、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货物的交付地点没有约定,如何确定
1、如果这样仍然不能确定交付地点,适用以下规则:
2、一、如果买卖合同标的物需要运输,无论运输以及运输工具是出卖人安排的,还是买受人安排的,出卖人的交付义务就是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即使在一批货物需要经过两个以上的承运人才能运到买方的情况下,出卖人也只需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这时即认为出卖人已履行了交付义务。因此,出卖人交付的地点也就是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
3、二、如果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即合同中没有涉及到运输的事宜,这时如果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双方当事人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一般在以下情况中较为常见: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标的物是从某批特定存货中提取的货物,例如指定存放在某地的小麦仓库中提取若干吨小麦作为交付的货物;标的物是尚待加工生产或者制造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如买卖的定货将在某地某家工厂加工制造。
4、三、在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的其他情况下,出卖人的义务是在其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标的物交付买受人处置。出卖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让买受人能够取得标的物,如做好交付前的准备工作,将标的物适当包装,刷上必要的标志,并向买受人发出通知让其提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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