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裁定书的开庭与送达事宜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刑事裁定书的性质与内容对于是否需要开庭有着重要影响。刑事裁定书一般是指针对的一些程序性问题所做出的裁定,如监视居住决定、逮捕决定、取保候审决定等。若裁定书涉及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措施,一般需要开庭进行审理,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对于刑事裁定书的送达部门,主要应考虑内容所涉及的具体事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裁定书的送达主要是为了告知被告当事人相关的法律裁定和决定,以保障其知情权和辩护权。一般而言,刑事裁定书应当送达给被告本人,同时也应当送达给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等相关当事人或代表。具体送达的部门一般为法院的司法警察或法院书记员,以确保送达程序的合法有效。
刑事裁定书的开庭与送达涉及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需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进行恰当处理。在审理刑事裁定书的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程序的公平公正。